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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5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姜素娥楊莉莉劉介中

原告
全國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7年12月2日上午9時45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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