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95號
- 上訴人
- 甲○○(原名:楊暉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8 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389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8 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