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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95號

有關國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畢乃俊

上訴人
甲○○(原名:楊暉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8 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9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國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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