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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4136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瓊文胡方新蕭忠仁

原告
若雷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丘欣(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台財訴字第096002422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它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委由力久國際有限公司於95年9月間向被告報運進口中國大陸產製之紗2批(進口報單號碼:第AW/95/4515/0826號、第AW/95/4436/2137號);經查驗結果,報單第AW/95/4515/0826號之第2項、第4項為編織帶,第3項為繩狀空心帶;報單第AW/95/4436/2137號之第1項至第3項為編織帶,核均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又第1項原申報數量870KGM,經查驗結果為925.4KGM,認原告涉嫌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逃避管制等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處貨價1倍之罰鍰,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32,102元及203,781元,並沒入貨物。查前開處分書係由原告委任之力久國際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31日收受被告本件系爭處分書(95年第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號處分書),此有委任書及被告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附件5)可稽。計其申請復查期限應自95年11月1日起算,至95年11月30日(星期四)屆滿,惟原告遲至95年12月1日始提出復查申請書,有復查申請書影本附原處分卷(附件6 )可按,顯已逾期。是復查決定以其復查申請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訴願決定予以維持,均無不合。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原告主張本件有法定救濟期間經過申請撤銷原處分之法定事由,請求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規定撤銷原處分云云。惟查,原告此項請求並未先行向被告機關申請撤銷原處分,並經被告否准申請,而提起訴願。是原告於本件訴訟逕行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規定請求撤銷原處分,核與行政訴訟法第5 條規定不符,於法亦有未合,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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