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31號
- 原告
- 阿爾發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 月17日台財訴字第095006071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經本院審判長於96年2 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631 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3 月5 日送達,因未獲會晤原告代表人,由原告受僱人陳俊明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可稽;自屬合法有效送達,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