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34號
- 上訴人
- 世達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清算人)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96年度訴字第7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所明定,是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即應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毋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世達營造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1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是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