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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停字第00140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國成陳秀媖陳忠行

抗告人
甲○○
抗告人
乙○○
抗告人
丙○○○
抗告人
丁○○
抗告人
戊○○○
共同代理人
陳孟秀 律師
共同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相對人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己○○縣長)住同
代理人
辛○○

      庚○○送達代收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強制拆遷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本院96年度停字第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

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

,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

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停字第0014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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