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11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944、294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944、2945號裁定,認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至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核上二裁定,係最高行政法院就聲請人聲請更正同院裁判之事件,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判,始終由最高行政法院為之。現聲請人認為該二裁定有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該二裁定之聲請事件,未經本院參與,無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2 項、第3 項之適用。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其同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部分,一併移送。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