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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110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陳國成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944、294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944、2945號裁定,認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至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核上二裁定,係最高行政法院就聲請人聲請更正同院裁判之事件,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判,始終由最高行政法院為之。現聲請人認為該二裁定有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該二裁定之聲請事件,未經本院參與,無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2 項、第3 項之適用。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其同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部分,一併移送。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0011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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