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13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徐瑞晃陳金圍蕭惠芳

聲請人
北連企業社
代表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5年8 月10日95年度裁字第174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第1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同法第275 條第1 項之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3 項規定之列。」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前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745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上開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745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