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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182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惠瑜

抗告人
紅豆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 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18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並應予類推適用。本件抗告人提起抗

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

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第一庭法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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