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268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碧芳

原告
亞歌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8 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26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王碧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