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429號
- 原告
- 韓貿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邱文祥(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4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6年11月26日提起上訴,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