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593號
- 上訴人
- 台灣橫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59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