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簡字第00594號原 告 甲○○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6 月27日院臺訴字第096008709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7 月2 日申請發給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下稱敬老津貼),經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審核發給92年7 月至95年5 月敬老津貼。嗣勞保局以原告已領取嘉義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義果菜市場公司)之退休金,自不得請領敬老津貼,乃於96年3 月9 日以保受福字第09660097770 號函請原告繳還溢領92年7 月至95年5 月敬老津貼計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意旨以:嘉義市政府未實質持有嘉義果菜市場公司」51﹪之股份,該公司非屬公營事業,原告自非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下稱敬老津貼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應予排除之對象。又嘉義果菜市場公司係於81年3 月依公司法登記設立,原告於81年7 月1 日始受聘為該公司之職員,而於82年6 月1 日退休時,縱使依被告認定嘉義果菜市場公司為公營事業,其具有公營事業之年資部分,自81年3 月起算亦未滿5 年,自應為敬老津貼條例發放之對象。再者,原告於申領時既經審核並無敬老津貼條例第3 條各款之事由,被告即應核發敬老津貼,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等語。三、被告答辯意旨以:按嘉義市政府96年4 月20日府建市字第0960021744號函及嘉義果菜市場公司章程第5 條規定,該公司由嘉義市政府持有51﹪股份,其投資額可由果菜市場借墊。再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 條第2 款規定略以,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50﹪者,為公營事業。又依嘉義果菜市場公司96年5 月17日嘉市果董字第044 號函,原告於43年6 月1 日起任職,迄82年6 月1 日退休,退休時並領有公營事業人員一次退休金,是以92年7 月至95年5 月原告即無領取敬老津貼資格,溢領金額105,000 元應予繳還。又申請書背後已列明敬老津貼條例第3 條規定不符合請領資格之排除條件,申請書正面書明:「本人如不符資格而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其溢領金額願意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負責繳還,並負相關法律責任」,原告並在申請書上蓋章表示同意,原告須為此一溢領案負返還責任,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敬老津貼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 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 日之國民,未有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得請領敬老津貼,每月3 千元。第10條規定:「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敬老津貼者,其溢領之津貼,經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又有關鄉(鎮、市)公所出資資本超過50﹪之公司所經營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既為公營事業,其聘僱之人員所領退休金均由政府或公營事業編列預算發給,除該聘僱人員僅領取資遣費、離職儲金或退休年資未滿5 年者外,為敬老津貼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之排除對象,復為內政部95年6 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50096071號函釋有案。 ㈡、查原告前任職嘉義果菜市場公司,該公司於75年7 月18日核准設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年2 月7 日81農輔字第1104577A號函辦理改任換敘,原告於82年6 月1 日自該公司退休,依其服務年資39年計算,領取一次退休金,有其資格檔資料明細查詢、嘉義果菜市場公司95年10月29日嘉市果董字第081 號函附該公司領取退休金人員(含原告)名冊及96年5 月17日嘉義市果董字第045 號函附訴願退休金計算資料等影本附勞保局卷可稽。原告訴稱該公司於81年間設立,其退休時任職年資未滿5 年云云,核不足採。 ㈢、按敬老津貼條例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政府財政負擔能力、社會福利資源不重複配置之原則訂定資格條件,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排除對象,係領取政府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立基於已享有退休金而排除其請領資格,所考量者係退休金之來源,是否由政府或公營事業編列預算或提撥預算發給。依勞保局卷附嘉義市政府96年4 月20日府建市字第0960021744號函影本,略以有關該府投資嘉義果菜市場公司之出資額一案,經查係依據嘉義市果菜市場管理委員會75年第3 次委員會會議議決,該府投資額可由果菜市場借墊辦理等語。且依上開嘉義果菜市場公司96年5 月17日嘉市果董字第044 號函附該公司章程影本第5 條記載,該公司資本額分為百股,由嘉義市政府認定51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 條第2 款規定,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50﹪者,為公營事業,則嘉義果菜市場公司係屬公營事業,原告既從該公司退休並領有一次退休金,自屬敬老津貼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所排除對象。勞保局以原告不符合請領敬老津貼資格,應繳還溢領92年7 月至95年5 月敬老津貼計105,000 元,揆諸首揭說明,並無不合。至原告稱屬公法人性質之農田水利會職員領取退休金者,未排除請領敬老津貼資格云云,其案情與本件有間,尚難執為本案免予繳還溢領敬老津貼之論據。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通知原告繳還溢領92年7 月至95年5 月敬老津貼計105,000 元,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陳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簡易程序事件,且事證已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並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第四庭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