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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774號

勞工安全衛生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曹瑞卿

上 訴 人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因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7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
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
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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