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774號
- 上 訴 人
-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甲○○(董事長)
- 被 上 訴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 表 人
- 盧天麟(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7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為行政訴訟法第235條所規定。次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適用前項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31日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96年度簡字第774號)提起上訴,未據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經本院於97年1月23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3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