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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得稅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林惠瑜
  • 法定代理人
    鄭運享

  • 上訴人
    前鋒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910號上 訴 人 前鋒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 表 人 鄭運享(總經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因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2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91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第3 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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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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