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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940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金圍

原告
泳承企業有限公司
即抗告人
代表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12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9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仟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一仟元未據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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