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940號
- 原告
- 泳承企業有限公司
- 即抗告人
- 代表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12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9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 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