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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00047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徐瑞晃陳金圍蕭惠芳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銓敘部及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因免職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原裁判者。」為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 款所明定。又所謂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原裁判則指法官就同一事件曾參與下級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前之裁判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法官乙○○、丙○○曾參與本訴訟(96年度訴字第2205號)之前審裁判(即本院95年度訴字第3746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 款規定,聲請渠等迴避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烏坵鄉公所以聲請人自94年7 月5 日至94年11月24日連續曠職為由,陳報相對人金門縣政府於95年1 月9日召開95年第1 次考績委員會,通過決議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 項第8 款規定,予以聲請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嗣相對人金門縣政府以95年5 月30日府人二字第0950025683號令,核定聲請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並報請相對人銓敘部以95年6 月12日部銓二字第0952659269號函銓敘審定,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另聲請人於95年6 月28日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烏坵鄉公所申請自95年9 月1 日起復職暨自95年10月2 日起退休,經該所以95年7 月7 日坵人字第0950001218號函覆否准所請,聲請人不服上開免職令、銓審函及否准復職退休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05號審理中(下稱本訴訟);而聲請人所稱之95年度訴字第3746號免職事件,係聲請人向相對人金門縣政府請求閱覽上開95年1 月9 日95年第1 次考績委員會議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因不服相對人金門縣政府以95年5 月10日府人二字第095002566 號函否准所請,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746號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此有上開裁定附本院卷可稽,故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迴避之法官,固然參與本院95年度訴字第3746號案件之審理,然該案與本訴訟並無「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原裁判」關係,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 款規定之要件不合,聲請人援引聲請本訴訟審理之法官迴避,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聲字第0004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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