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即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9 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0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01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