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19號

藥事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立杰劉錫賢林惠瑜

上訴人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即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9 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0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01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