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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107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姜素娥楊莉莉曹瑞卿

上訴人
民生主義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2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0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佈,並於96年0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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