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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260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富洋田廣告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雲平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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