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287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20號3 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8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28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128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8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28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