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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育如黃秋鴻
  • 法定代理人
    甲○○、蔡練生、乙○○

  • 原告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326號原   告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弘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5年01月15日以「晶工JIN KON及圖」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表第11類之「電暖器、保暖器」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740413號商標。嗣該弘正公司於86年06月間更名為晶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註冊商標並於86年12月29日經被告核准變更登記註冊人名稱為「晶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於90年10月03日經由拍賣取得該註冊商標,並於92年03月04日經被告核准移轉登記並公告於92年04月01日第30卷第7 期商標公報。原告於92年11月27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 項第7 、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惟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本件原申請評定主張之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第12、13款。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09月19日以中台評字第920564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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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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