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335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立杰劉錫賢周玫芳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經訴字第096060606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第1 項前段、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固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法院為訴訟行為,係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惟所謂在途期間,係指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者,由其住居地到達行政法院依規定所需之適當期間而言。故解釋上,行政訴訟法係採到達主義;否則,如採發信主義,即無須因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而依其與行政法院所在地之距離,酌予在途期間之必要(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471號裁定意旨參照),合先指明。

二、經查,本件訴願機關經濟部96年1 月18日經訴字第09606060640 號訴願決定書係於96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由原告訴願書所載代理人住所(臺中市○○○路906 巷53號5 樓)所在之錢匯通廣場管理委員會總幹事黃克定蓋章收受(經濟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參照),據此,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6年1 月21日起算2 個月,於96年3 月27日屆滿(原告設址臺中市,應扣除在途期間7 日),而原告之行政訴訟起訴狀遲至96年4 月18日始送達本院(本院蓋印於行政訴訟起訴狀上之總收文章所載日期參照),是原告之起訴揆諸前揭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應予駁回。又本件因起訴逾期而不合法,應予駁回,則原告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即毋庸審究,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33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