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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424號

娛樂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瓊文胡芳新蕭忠仁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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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4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胡芳新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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