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424號
- 上訴人
- 麗晶育樂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4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