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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2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周玫芳

原告
德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清算人)住
訴訟代理人
張福源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7年3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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