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00153號
- 原告
- 葉山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雲平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5年11月09日經訴字第095061812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07月30日以「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並於94年08月10日提出申復理由書及補充、修正申請書,經被告審查,准予修正。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05月10日以(95)智專三㈢05086字第0952035846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仍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主張:
甲、原告主張:
㈠本案之技術內容說明與功效之達成:
1.本案係以前處理裝置加熱有機廢棄物,再以碎解裝置碎解有機廢棄物成漿狀物質,再添加菌種和資材於漿狀物質相混合,且以裂解裝置加熱進行裂解反應,再以真空壓縮排氣的方式進行乾燥滅菌,以獲得固態肥產物。
2.本案之碎解裝置係將有機廢棄物碎解成細粒,以提供後續之裂解反應更大的總表面積,從而提昇效率。
3.所謂裂解反應,係對物質加熱產生物理和化學反應。因此,本案之系統和方法並非在於培養菌種和發酵處理,而是使菌種和資材藉由裂解裝置而能與漿狀物質產生物理和化學反應,並且是在一個真空密閉負壓之裂解反應槽的環境中進行,與高速發酵或消滅性原理的槽體設計完全不同,因為發酵時產生的菌是活菌,不管添加或自然生成菌,通常分為厭氧和好氧,故槽體設計須為通氣性佳或供氣性良好以活化菌體之原則,而本案之裂解反應槽在處理時是真空密閉,非一般活菌之發酵原理所能達成,而是利用以消化分解有機廢棄物之生物性質,從而能進一步獲得有機肥產物。
4.本案之菌種和資材的調配簡易,菌種為一名詞,本案並非使用活菌,而是使用多種活菌所萃取之酵素,為簡化故稱菌種,而添加資材會依不同有機廢棄物之需求來調配,以符合有機肥產物達到肥料所要求之氮、磷、鉀三要素之規範,因此,配合本案之裂解裝置所能達成的裂解反應,使得漿狀物質易於成為各種需求的有機肥產物。
5.本案以真空壓縮排氣的方式對裂解反應後之漿狀物質進行乾燥滅菌。真空壓縮排氣係以真空壓差的方式將裂解裝置加熱時產生的水蒸氣排出,不但速度快,且能避免水污染和空氣污染。
㈡由本案與引證一之比較,本案具進步性:
1.84年09月0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生垃圾高速發酵處理裝置」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一)之技術內容:「一種生垃圾高速發酵處理裝置,其包含:一處理裝置本體,供有機性廢棄物投入;一微生物供給部,供給微生物以將有機性廢棄物高溫分解予以堆肥化;一調整成份供給部,將微生物和有機性廢棄物堆肥化時混入,供給有機性水份、油脂份調整成份以促進堆肥化;一發酵處理槽,混入有機性廢棄物或微生物、水份、油脂份調整成份,以將有機性廢棄物發酵處理;一攪拌機構,用以攪拌有機性廢棄物;一驅動機構,用以旋轉攪拌機構;一溫水套,覆蓋發酵處理槽之外周部,藉著循環溫水,將處理槽溫度維持於60度以上170 度以下;一吸入管,可連繫於熱風或排水之排出口;一脫臭機構,微生物將有機性廢棄物分解堆肥化時所產生之臭氣,予以脫臭;以及一粉碎機構,用以將生垃圾粉碎。」
2.引證一係將有機性廢棄物堆肥化以進行發酵處理,其裝置的體積大且處理的時間長;本案之免堆處理系統,係以熱裂解反應的方式處理有機廢棄物,取代堆肥化和發酵處理,其裝置的體積小且處理速度快,並沒有空氣污染或水污染產生,且本案在完全真空密閉的環境中進行物理和化學反應,而非利用微生物發酵原理的技術。
3.引證一包括微生物供給部和發酵處理槽,係供給微生物,以提供有機性廢棄物的堆肥化和發酵處理,其處理槽的體積大且處理時間長;本案之裂解裝置提供有機廢棄物的裂解反應,其裂解反應槽的體積小且反應速度快。
4.引證一包括調整成份供給部,其供給有機性水份、油脂份調整成份,以促進有機性廢棄物的堆肥化,其調整成份的調配不易;本案之裂解裝置添加資材和菌種,以達成有機廢棄物的熱裂解反應,其資材和菌種的調配簡易且添加便利,以獲得各種需求的有機肥產物。
5.引證一包括溫水套和吸入管,溫水套用以維持發酵所須溫度,吸入管用以排出熱風或排水,其所需時間長,效率低;本案之裂解裝置的第二加熱裝置用以提供裂解反應所須溫度和排出水蒸氣冷卻溫度,真空壓縮排氣裝置用以排出水蒸氣,其所需時間短,效率高。
6.引證一包括粉碎機構,用以粉碎生垃圾,其粉碎的功能僅止於將有機性廢棄物初步地減小;本案之碎解裝置,用以碎解有機廢棄物成漿狀物質,其碎解的功能係增加更大的總表面積,以利於裂解反應。
7.引證一並未揭示本案之裂解裝置添加資材和菌種以進行裂解反應的特徵,亦未揭示「本案之碎解裝置之真空壓縮排氣裝置和第二加熱裝置」、「本案之碎解裝置碎解有機廢棄物成漿狀物質」的特徵;本案亦非引證一之發酵處理槽等諸多元件之組合結構的堆肥化和發酵處理。顯然,本案在元件特徵上與引證一有天壤之別,二者之技術手段完全不同。而本案加入資材和菌種於有機廢棄物以進行熱裂解反應的功效,更非引證一所能達成,因此,本案絕非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本案已具功效上之增進與創新技術原理,已具進步性。
㈢由本案與引證二之比較,本案已具進步性:
1.82年04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高速醱酵乾燥裝置」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二)之技術內容:「一種高速醱酵乾燥裝置,其包含:一醱酵乾燥槽,用以投入有機性廢棄物及土壤菌,及引入空氣;一攪拌裝置,用以攪拌有機性廢棄物及土壤菌;一熱風發生裝置,用以將熱風供至醱酵乾燥槽內;及一循環噴出裝置,用以吸引醱酵乾燥槽內之高溫空氣而將其中所含之粉塵捕集並將高溫空氣循環噴入至醱酵乾燥槽內。」
2.引證二係將有機性廢棄物和土壤菌投入發酵乾燥槽以進行發酵處理,其裝置的體積大且處理的時間長;本案之免堆處理系統,如上所述,係以熱裂解反應的方式處理有機廢棄物,其裝置的體積小且處理速度快。
3.引證二之熱風發生裝置和循環噴出裝置分別吹送熱風至發酵乾燥槽內和噴入高溫空氣,以乾燥有機性廢棄物,其處理時間長;本案之裂解裝置,如上所述,其第二加熱裝置用以提供裂解反應所須溫度和排出水蒸氣冷卻溫度,真空壓縮排氣裝置用以排出水蒸氣,其所需時間短,效率高。
4.引證二添加土壤菌於有機性廢棄物,以進行發酵反應,僅能獲得單一種類的土方;本案添加資材和菌種,以達成有機廢棄物的熱裂解反應,從而獲得各種需求的有機肥產物。
5.引證二未碎解有機性廢棄物,發酵效率低;本案之碎解裝置,如上所述,用以碎解有機廢棄物成漿狀物質,其碎解的功能係增加更大的總表面積,以利於裂解反應。
6.引證二並未揭示本案之裂解裝置添加資材和菌種以進行裂解反應的特徵,亦未揭示「本案之碎解裝置之真空壓縮排氣裝置和第二加熱裝置」、「本案之碎解裝置碎解有機廢棄物成漿狀物質」的特徵;本案亦非引證二之醱酵乾燥槽等諸多元件之組合結構和發酵處理。顯然,本案在元件特徵上與引證二有天壤之別,二者之技術手段完全不同;而本案加入資材和菌種於有機廢棄物以進行熱裂解反應的功效,更非引證二所能達成,因此本案絕非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本案已具功效上之增進與創新技術原理,已具進步性。
㈣由本案與引證三之比較,本案已具進步性:
1.84年10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廚餘處理裝置」發明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三)之技術內容:「一種廚餘處理裝置,其包含:一旋轉的處理槽,用以收容培養袋形動物及/ 或微生物之載體和投入廚餘;一位置檢測機構,用以檢測處理槽之旋轉位置﹔一重量檢測機構,用以檢測處理槽之重量﹔一判定機構,用以依據重量檢測機構之檢測結果來判定處理槽可否施行廚餘處理﹔一顯示機構,用以顯示判定機構之判定結果﹔一過負載檢測機構,用以檢測依袋形動物及/ 或微生物之廚餘分解處理之過負載狀態﹔及一粉碎機構,用以粉碎廚餘。」
2.引證三係將廚餘投入處理槽以進行發酵分解處理,其裝置複雜、體積大、且處理的時間長;本案之免堆處理系統,如上所述,係以熱裂解反應的方式處理有機廢棄物,其裝置的體積小且處理速度快。
3.引證三係藉由控制處理槽的旋轉和位置檢測機構,使培養袋形動物及/或微生物之載體和廚餘充分混合,以進行發酵分解,其機構複雜,體積大;本案之裂解裝置,如上所述,其提供有機廢棄物的熱裂解反應,其裂解反應槽的結構單純且體積小。
4.引證三包括重量檢測機構、判定機構、顯示機構、和過負載檢測機構,以控制培養袋形動物及/或微生物之載體和廚餘的量,且載體係用以培養微生物,使廚餘分解成無機物的水和二氧化碳(如引證三之說明書第4頁之發明之概要所述),並未產生有機肥,且其機構複雜且操作麻煩。本案之裂解裝置,如上所示,其添加資材和菌種,以達成有機廢棄物的熱裂解反應,其資材和菌種的調配簡易且添加便利,且資材和菌種係與漿狀物質產生物理和化學反應,以獲得各種需求的有機肥產物。
5.引證三之過負載檢測機構係為檢測水位、臭味、和排水之生物化學的氧氣需求量的察覺器,其機構複雜,須對各種污染作處理;本案之裂解裝置,如上所述,其第二加熱裝置用以提供裂解反應所須溫度和排出水蒸氣冷卻溫度,真空壓縮排氣裝置用以排出水蒸氣,其結構單純,無污染。
6.引證三包括粉碎機構,用以粉碎廚餘,其粉碎的功能僅止於將廚餘初步地減小。本案之碎解裝置,如上所述,用以碎解有機廢棄物成漿狀物質,其碎解的功能係增加更大的總表面積,以利於裂解反應。
7.引證三並未揭示本案之裂解裝置添加資材和菌種以進行裂解反應的特徵,亦未揭示「本案之碎解裝置之真空壓縮排氣裝置和第二加熱裝置」、「本案之碎解裝置碎解有機廢棄物成漿狀物質」的特徵;本案亦非引證三之旋轉的處理槽等諸多元件的組合結構和發酵消滅分解處理。顯然,本案在元件特徵上與引證三有天壤之別,二者之技術手段完全不同,而本案加入資材和菌種於有機廢棄物以進行熱裂解反應的功效,更非引證三所能達成,因此,本案絕非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本案已具功效上之增進與創新技術原理,已具進步性。
㈤本案之裂解反應槽係為可提供真空、負壓狀態之密閉槽體,而裂解反應更非一般活菌之發酵原理所能達成,因此本案係利用以消化分解有機廢棄物之生物性質,從而能進一步獲得有機肥產物:
1.訴願決定稱「...查本案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所述,本案係於反應槽加入菌種和資材產生反應,在未有進一步揭示相關技術內容使人瞭解並可據以實施下,實難主張本案之裂解反應並非一般之培養菌種和發酵處理」,惟本案說明書(第10頁)已明確說明系爭專利係「...在該儲槽44中添加適量的一資材80和一菌種混合81,再送入裂解反應槽40中進行裂解反應」;說明書(第9頁)亦已說明「...該資材80係用以調整該漿狀物質8之反應物和碳/氮比,使該漿狀物質8之最終作用後碳/氮成為一良好之有機肥料,調整適當之pH以利微生物進行裂解作用,該漿狀物質8在該裂解反應槽40中進行分解、吸附、解毒及中和等裂解反應...以提供微生物適當之環境進行裂解作用,加熱進行裂解反應時,將溫度設定在約80℃,攪拌速度約為6轉/分鐘,在該裂解反應槽40中作用約1小時即可以完成反應...」,透過上述裂解反應之物理和化學加工過程,使得漿狀物質易於成為各種需求的有機肥產物。是以,本案並非如訴願機關所稱「為一般之培養菌種和發酵處理」,而明確地揭示本案技術。
2.訴願決定稱:「本案之裂解反應槽並未揭示有真空或負壓之反應環境,而係於反應後再以真空壓縮排器作為乾燥手段,均與原告訴願書中所主張有所差異。而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該裂解反應槽係為全密閉式桶槽』,然廢棄物處理為避免污染環境,一般均須將反應槽予以隔離或密閉並輔以空氣過濾及淨化之手段,故該密閉式桶槽僅能視為一般手段,亦無法主張其反應槽係為真空或負壓之環境。」惟本案說明書已說明本案「該裂解反應槽40係包括有真空壓縮排氣裝置45」,並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明確揭露「該裂解反應槽係為全密閉式桶槽」,由此即可推斷,本案之裂解反應槽40必為一可提供真空、負壓狀態之密閉槽體,否則何需配設真空壓縮排氣裝置。
3.本案說明書(第8、9頁)已說明本案係「...將有機廢棄物5導入該前處理裝置1中,...碎解後成漿狀物質8。將該漿狀物質8導入該裂解裝置4,該裂解裝置4具有一裂解反應槽40...」進行裂解作用。由此可知,本案之裂解反應槽,並非訴願機關所稱避免污染環境的設施,而是作為提供經過碎解加工後的漿狀物質進行裂解作用的設施,二者出發點不同,習用結構也無法提供如本案之裂解作用。
4.綜上所述,已證明本案之裂解反應槽係為可提供真空、負壓狀態之密閉槽體,而裂解反應更非一般活菌之發酵原理所能達成。因此本案並非使用活菌,而是使用多種活菌所萃取之酵素,而是利用以消化分解有機廢棄物之生物性質,從而能進一步獲得有機肥產物。
㈥由以下之說明可知,本案亦具有進步性:
1.漿狀物質於加熱過程中,自然會產生水蒸氣,因此在真空、負壓狀態之密閉槽體中,仍需透過真空壓縮排氣來快速排出才能確保密閉槽體保持恆真空、負壓狀態,且達到乾燥滅菌的效果,相對習用以堆肥發酵或消滅方式的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上,具有進步性。
2.本案乃為增進裂解反應的反應速度,而必須將有機廢棄物透過碎解裝置碎解成總表面積大的漿狀物質,並非一般實驗室的單純簡易化學反應,且相對習用以堆肥發酵或消滅方式的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上,具有進步性。
3.本案之免堆處理系統,係以熱裂解反應的方式處理有機廢棄物,取代習用需要較大體積的堆肥化和發酵處理,其裝置的體積相對較為小且於裂解反應槽中作用約1小時即可以完成反應,將該反應完成之漿狀物質進行利用第二加熱裝置進行加熱,再利用真空壓縮排氣裝置作用約3小時,將漿狀物質之水分排除,形成固態肥。整個時程大約4小時,相對一般認知的堆肥化和發酵處理絕非4小時內能妥善完成,因此可證知本案處理速度快,且本案在完全真空密閉的環境中進行物理和化學反應,且並沒有空氣污染或水污染產生。
㈦綜上所述,引證一至三皆係以堆肥發酵或消滅的方式處理有機性廢棄物,完全不同於本案之裂解裝置以資材和菌種混合有機廢棄物且加熱進行裂解反應,以迅速地獲得固態有機肥產物,本案並未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進步性」之規定,具有「產業上利用性」及「新穎性」之專利要件,顯然具有進步性與創新性。且原告依照本案之技術已完成成品的製造且運作良好,若鈞院認為有必要進行實物的勘查,原告當配合作進一步的展示與說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實有違法,懇請鈞院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至感德便。
乙、被告主張:
㈠原告針對引證一至三與本案之不同,各別比較論述,並稱相較於引證一至三,本案具進步性,惟查原處分的主要理由係以引證一、二及三之結合可證明本案不具進步性,並非僅以單一引證作比對的結果,故原告所述無理由。
㈡本案專利說明書所稱以微生物進行裂解反應之程序實與一般菌種加入之堆肥程序無異:
1.原告訴稱:「本案與一般培養菌種和發酵處理有所不同,本案裂解反應槽必為一可提供真空負壓的密閉槽體;且本案並非使用活菌,而是使用多種活菌所萃取之酵素,利用以消化分解有機廢棄物之生物性質,從而能進一步獲得有機肥產物。」
2.查本案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對於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係包括「一前處理裝置,將一有機廢棄物加熱;一碎解裝置,用以將該有機廢棄物碎解成一漿狀物質;及一裂解裝置,包括一裂解反應槽,...在該裂解反應槽中進行真空壓縮排氣以乾燥滅菌,即可得到所要之乾燥固態肥產物...。」其中原說明書、93年08月10日說明書修正本第9頁及原告起訴理由㈥.1.⑵均敘述本案係以微生物進行裂解反應,裂解反應槽所設定的溫度攪拌程序為使微生物有適當環境來進行裂解作用,而當反應完成後再進行真空排氣以及乾燥滅菌等動作。故本案說明書所稱以微生物進行裂解反應之程序實與一般菌種加入之堆肥程序無異。
3.另關於本案對於菌種所為之解釋係活菌萃取之酵素,亦與本案說明書或一般熟習該項技術者之認知有所不同,說明書表示係指微生物包括菌種,但未指稱係酵素;且本案之進行裂解反應時並非在真空或負壓之反應環境,而是在微生物進行完裂解反應後再以真空壓縮排氣作為乾燥手段,其為原告起訴理由之指稱與說明書之差異所在,故原告所述無理由。
㈢引證一至三均已揭示本案之技術特徵,本案難稱具進步性:1.本案的裂解反應槽採密封形式並有第二加熱裝置,其功用有二:「一係用以提供微生物適當的溫度環境,例如80度其與傳統堆肥時微生物產生的內部堆肥溫度相當;二於裂解反應完成後,再佐以真空排氣並加熱至120度係用以滅菌使用,最後水分排除後可形成固態肥。」而本案以加熱輔以真空排氣與引證二以熱風乾燥的型式僅為選擇性手段,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結合並無增進功效;又資材的投入可見於引證三,前處理與裂解槽等技術可見於引證一。
2.引證一至三均已揭示本案之技術特徵如前處理、資材與菌種的加入、加熱、碎解等(詳見原處分理由㈡至㈧),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係屬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難稱具進步性。
㈣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固得依專利法第21條暨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復定有明文。是以,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固得依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其發明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二、本件係原告前於91年07月30日以「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並於94年08月10日提出申復理由書及補充、修正申請書,經被告審查,准予修正。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05月10日以(95)智專三㈢05086 字第0952035846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仍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則不服,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兩造之主張各如事實欄所載,其爭點厥為本案是否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之要件?
三、本件第00000000號「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發明專利案,依94年8 月10日修正發明專利說明書所載,申請專利範圍共有55項,其中第1 項、第9 項、第17項、第28項、第38項及第47項為獨立項,其餘附屬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係:1、一種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包含:一前處理裝置,將一有機廢棄物加熱;一碎解裝置,包括一碎解機,用以將該有機廢棄物碎解成一漿狀物質;及一裂解裝置,包括一裂解反應槽,該裂解反應槽係為全密閉式桶槽,該裂解反應槽係包括有真空壓縮排氣裝置且設有一第二加熱裝置,在該裂解反應槽中添加一菌種和一資材混合且加熱進行裂解反應,之後在該裂解反應槽中進行真空壓縮排氣乾燥滅菌,即可得到所要之乾燥固態肥產物。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一種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前處理裝置設有一第一加熱裝置,係用以加熱該有機廢棄物。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一種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碎解機具有複數個刀片。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一種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等刀片係由複數個固定刀和複數個切角刀所組成。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一種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經過該碎解機碎解後粒徑大小小於0.2cm 。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一種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裂解反應槽中更設有一攪拌裝置。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l 項所述之一種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裂解反應約需1 小時。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l 項所述之一種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裂解裝置更包括一儲槽,係用以將該資材和該菌種混合,再送入該裂解反應槽中進行反應。
9、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包括:⑴將一有機廢棄物碎解成一漿狀物質;⑵在該漿狀物質中加入一菌種和一資材,混合均勻後於密閉空間裡加熱進行裂解反應;及⑶進行真空壓縮排氣以乾燥滅菌,得到所要之固態肥。
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步驟1 中碎解係利用一碎解機。
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碎解機具有複數個刀片。
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等刀片係由複數個固定刀和複數個切角刀所組成。
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經過該碎解機碎解後粒徑太小小於0.2cm 。
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裂解反應係利用一全密閉式之裂解反應槽。
1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裂解反應時需要有適當之溫度控制,攪拌。
1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裂解反應需要在的80℃下進行1 小時。
17、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包含:一前處理裝置,將一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加熱,分離為一油水混合液和一固體有機廢棄物;一油水分離裝置,將該油水混合液分開成一油和一水;一碎解裝置,包括一碎解機,用以將該固體有機廢棄物碎解成一漿狀物質;及一裂解裝置,包括一裂解反應槽,該裂解反應槽係為全密閉式桶槽,該裂解反應槽係包括有真空壓縮排氣裝置且設有一第二加熱裝置,在該裂解反應槽中添加一菌種和一資材混合且加熱進行裂解反應,之後在該裂解反應槽中進行真空壓縮排氣以乾燥滅菌,即可得到所要之乾燥固態肥產物。
1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前處理裝置設有一第一加熱裝置,係用以加熱該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
1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前處理裝置設有一預流孔,係用以將該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上層之該油水混合液導出。
2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水送入一水槽回收。
2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油送入一儲油槽儲存。
2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碎解機具有複數個刀片。
2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等刀片係由複數個固定刀和複數個切角刀所組成。
2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經過該碎解機碎解後粒徑大小小於0.2cm。
2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裂解反應槽中更設有一攪拌裝置。
2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裂解反應約需1 小時。
2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裂解裝置更包括一儲槽,係用以將該資材和該菌種混合,再送入該裂解反應槽中進行反應。
28、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包括:⑴將一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加熱,使該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分離成一固體有機廢棄物和一油水混合液兩部分;
⑵將該油水混合液分離成一水和一油;⑶將該殘渣碎解成一漿狀物質;⑷在該漿狀物質中加入一菌種和一資材,混合均勻後於密閉空間內加熱進行裂解反應;及⑸進行真空壓縮排氣以乾燥滅菌,得到所要之固態肥。
2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水送入一水槽回收。
3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油送入一儲油槽儲存。
3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其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步驟3 中碎解係利用一碎解機。
3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碎解機具有複數個刀片。
3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2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等刀片係由複數個固定刀和複數個切角刀所組成。
3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經過該碎解機碎解後粒徑大小小於O.2cm 。
3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裂解反應係利用一全密閉式裂解反應槽。
3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裂解反應時需要有適當之溫度控制、攪拌。
3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裂解反應需要在的80℃下進行1 小時。
38、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包含:一前處理裝置,該前處理裝置接設一油水分離裝置將一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分離為一油和一殘渣;一碎解裝置,包括一碎解機,用以將該殘渣碎解成一漿狀物質;及一裂解裝置,包括一裂解反應槽,該裂解反應槽係為全密閉式桶槽,該裂解反應槽係包括真空壓縮排氣裝置且設有一第二加熱裝置,在該裂解反應槽中添加一菌種和一資材混合且加熱進行裂解反應,之後在該裂解反應槽中進行真空壓縮排氣以乾燥滅菌,即可得到所要之乾燥固態肥產物。
3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前處理裝置設有一第一加熱裝置,係用以加熱該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
4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油送入一儲油槽儲存。
4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碎解機具有複數個刀片。
4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1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等刀片係由複數個固定刀和複數個切角刀所組成。
4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經過該碎解機碎解後粒徑大小小於0.2cm。
4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裂解反應槽中更設有一攪拌,裝置。
4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裂解反應約需1 小時。
4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8項所述之一種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免堆處理系統,其中該裂解裝量更包括一儲槽,係用以將該資材和該菌種混合,再送入該裂解反應槽中進行反應。
47、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包括:⑴將一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加熱;⑵使該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分離成一殘渣和一油兩部分;⑶將該殘渣碎解成一漿狀物質;⑷在該漿狀物質中加入一菌種和一資材,混合均勻後於密閉空間內加熱進行裂解反應;及⑸進行真空壓縮排氣以乾燥滅菌,得到所要之固態肥。
4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7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油送入一儲油槽儲存。
4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7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步驟3 中碎解係利用一碎解機。
5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7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碎解機具有複數個刀片。
5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0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等刀片係由複數個固定刀和複數個切角刀所組成。
5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7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經過該碎解機碎解後粒徑大小小於0.2cm 。
5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7項所述之一種處理具有油之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裂解反應係利用一全密閉式裂解反應槽。
5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7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裂解反應時需要有適當之溫度控制、攪拌。
5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8項所述之一種處理有機廢棄物轉換成固態肥之方法,其中該裂解反應需要在的80℃下進行1 小時。
四、經被告審查略以:
㈠原告94年08月10日修正本未超出原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准予修正。但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處理系統包括前處理碎解及裂解槽等技術手段,已揭示於引證一即84年09月0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生垃圾高速發酵處理裝置」新型專利案及稱引證二即82年04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高速醱酵乾燥裝置」新型專利案。
㈡本案有關資材已揭示於引證三即84年10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廚餘處理裝置」發明專利案。
㈢第2項加熱手段與引證一、二相同,不具進步性。第3、4項揭示該碎解裝置之刀具組,此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對於有機廢棄物之破碎或攪拌,均為增加接觸面積加速反應之作用,第5項雖揭示粒徑主張為0.2公分以下,惟該數值並不具有臨界性之意義、不具進步性。第6項攪拌裝置與引證一、二相同;第7項所揭示反應時間與引證二相當;第8項菌種與資材之投入方式已揭示於引證三中,均不具進步性。第9項處理方法揭示碎解有機廢棄物成漿狀物、加入資材及菌種、加熱於密閉空間中裂解已揭示於引證二、三中,真空排氣之手段詳如第1項所述,不具進步性。第10至12項揭示碎解機之構造,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第13項揭示碎解後之粒徑,如第5項所述,不具進步性。第14項揭示裂解於密閉式槽中反應,與引證一、二相同;第15項適當之溫度控制已揭示於引證二;第16項所揭示反應溫度及時間與引證二相當,均不具進步性。請求項第17項處理系統中包括前處理碎解及裂解槽等技術手段,己揭示於引證一、二;油水分離手段為一般之回收手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第18至19項揭示質固液分離手段,20至21項揭示油水分離分別導入水槽及油槽,均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其餘手段審查與第1項相同,故不具進步性。第22至23項揭示該碎解裝置之刀具組,此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第24項揭示碎解之粒徑,如第5項審查意見,不具進步性。第25項揭示攪拌之機構,此與引證一及二之手段相同;第26項揭示其反應時間,此與引證二相當;第27項揭示資材與菌種之儲槽,此已揭示於引證三中,均不具進步性。獨立項第28項處理方法中包括前處理碎解及裂解槽等技術手段,已揭示引證一、二;其中固液分離為去除水分之手段,油水分離為一般回收之手段,均不具有進步性;資材與菌種之添加已揭示於引證三,真空壓縮排氣為乾燥方法之選用,如第1項審查意見不具進步性;其餘則與引證一及二之手段相同;故第28項不具進步性。第29、30項為油水分別導入油、水槽,不具進步性。第31至34項揭示碎解機之構造及碎解後之粒徑,均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第35項強調密閉性之裂解槽;第36項揭示須有溫度控制、攪拌,均與引證一手段相同;第37項揭示反應之溫度及時間,此與引證二相當,均不具進步性。第38項處理系統中包括前處理碎解及裂解槽等技術手段,己揭示於引證一、二;其中固液分離為去除水分之一般手段,不具進步性,資材與菌種之添加己揭示於引證三,真空壓縮排氣如第1項審查意民不具進步性,故本項不具進步性。第39、40項揭示固液分離之結構,亦不具進步性。第41至43項揭示碎解機之構造及碎解後之粒徑,均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具進步性。第44項攪拌裝置,與引證一及引證二之手段相同;第45項所揭示反應溫度及時間與引證二相當,均不具進步性。第46項菌種與資材之投入方式己揭示於引證三中,故不具進步性。第47項處理方法包含加熱固液分離、碎解成漿狀、密閉裂解槽、菌種及資材之添加、及真空壓縮排氣乾燥減菌。其中固液分離為去除水分之一般手段,不具有進步性,資材與菌種之添加已揭示於引證三,真空壓縮排氣為乾燥之選用如第1項之審查意見不具進步性,其餘則與引證一、二之手段相同,故本項不具進步性。第48項儲油槽為一般廢棄物回收必然之手段,亦不具進步性。第49至52項揭示碎解之手段及碎解後之粒徑,如第5項審查意見,不具進步性。第53項強調密閉性之裂解槽,與引證二相同;第54項揭示須有溫度控制、攪拌,與引證一手段相同;第55項揭示反應之溫度及時間,與引證二相當,均不具進步性。因此認本案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已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而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
五、本院判斷如下: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針對引證一至三與系爭案之不同為各別比較論述,並主張相較於引證一至三,系爭案具進步性;惟查專利專責機關於審定系爭案是否具進步性,得引用多件引證資料並得結合引證資料;從而原處分即被告機關援引引證一即84年09月0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生垃圾高速發酵處理裝置」新型專利案、引證二即82年04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高速醱酵乾燥裝置」新型專利案及引證三即84年10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廚餘處理裝置」發明專利案之結合,證明本件系爭案不具進步性,而對於原告之發明申請案予以核駁,依法並非違誤;是以原告僅以單一引證案作比對的資料而遽論系爭案具有進步性,自難可採。
㈡至原告主張本案與一般培養菌種和發酵處理有所不同,本案裂解反應槽必為一可提供真空負壓的密閉槽體;且本案並非使用活菌,而是使用多種活菌所萃取之酵素,利用以消化分解有機廢棄物之生物性質,從而能進一步獲得有機肥產物乙節;然參以94年08月10日說明書修正本第9 頁所載「‧‧,在該裂解反應槽中添加適量的一資材和一菌種混合,該資材係用以調整該漿狀物質之反應物和碳、氮比,使該漿狀物質之最終作用後碳、氮物成為一良好之有關肥料,調整適當之P 、H 以利微生物進行裂解作用,‧,以提供微生物適當之環境進行裂解作用,進行裂解反應時,將溫度設定在約80度C ‧‧。」等語,足認系爭案係以微生物進行裂解反應,裂解反應槽所設定的溫度攪拌程序為使微生物有適當環境來進行裂解作用,而當反應完成後再進行真空排氣以及乾燥滅菌等動作。況依上開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本案雖係於反應槽加入菌種和質材產生反應,惟在未有進一步揭示相關技術內容使人瞭解並可據以實施下,原告主張本案之裂解反應並非一般之培養菌種和發酵處理云云,自難可採。另原告所謂「菌種」係指「活菌萃取之酵素」之意,然前揭說明書係指微生物包括菌種,但未指稱係酵素;且本案之進行裂解反應時並非在真空或負壓之反應環境,而是在微生物進行完裂解反應後再以真空壓縮排氣作為乾燥手段。是以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㈢至原告主張系爭案係將廚餘油、水分離,油可以回收利用,水可以回收再利用,殘渣可以做有機肥料再充分用乙節;然查,引證一申請專利範圍所載略以「‧‧一調整成份供給部,將微生物和有機性廢棄物堆肥化時混入,供給有機性水份、油脂份調整成份以促進堆肥化;一發酵處理槽,混入有機性廢棄物或微生物、水份、油脂份調整成份,以將有機性廢棄物發酵處理;一攪拌機構,用以攪拌有機性廢棄物;一驅動機構,用以旋轉攪拌機構;一溫水套,覆蓋發酵處理槽之外周部,藉著循環溫水,將處理槽溫度維持於60度以上170 度以下;一吸入管,可連繫於熱風或排水之排出口;‧‧。」等語,足認引證一業已揭示調整成份供給,可將有機水份、油脂成份調整,調整後又可以拿去做發酵處理等處理方法;況將水份與油份予以分離,由於其比重之不同,此等技術乃熟悉該項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自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被告認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以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而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