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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40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闕銘富

原告
甲○○
被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代表人
乙○○校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96年5 月7 日台訴字第0960060114A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 項及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之行政處分,則係以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而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准駁的行政處分者而言。

二、查本件原告於94年12月31日以俊博陳字第94123101號請求函致被告,主旨為:「請明確說明貴校於凍空調工程系學術委員會取消本人二篇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是否有效?」說明為:「本人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經核算後,究係6.5 點?10.5點?抑14.5點?亦請一併說明,以正視聽。」(見本院卷第8 頁),足見原告本係請求被告告知其被取消之論文計點,原來之計點為幾點,嗣因被告遲未回復原告,原告旋依訴願法第2 條規定,針對被告未答覆其論文計點究係幾點部分,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見訴願卷二倒數第4 頁),經教育部96年5 月7 日台訴字第0960060114A 訴願決定諭知不受理(見本院卷第9 頁),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命被告算定並告知其論文計點為幾點云云。但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告知博士論文計點,並無任何法令做為申請依據,自非「依法申請」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未予回復及教育部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均無不合,原告復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則為起訴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96年6 月23日所具行政訴訟理由㈡狀(見本院卷第28頁)略以:「原告之要求無他,唯獨要求被告機關明確告知系爭計點是否為四點?」乙節,乃另外爭執其新發表論文之重新申請計點問題,此部分業經被告以96年4 月13日北科大機電字第0965000731號函復原告略以:本校機電科技研究所博士班冷凍空調分組學術委員會於94 年5月3 日決議:⑴甲○○先生之兩篇博士論文學位計點論文均有違反學術倫理之問題,陳先生在93.12.14及94.03.25分別在系、院學術委員會審議時之答辯時均顯示其有學術倫理認知之錯誤。⑵兩篇計點論文因有學術倫理方面之瑕疵,取消其博士論文之計點。學術委員會會議紀錄請詳附件一。陳君於94年11月2日以新發表的論文重新申請論文計點,亦經分組學術委員會審查後確認新的論文計點為四點,陳君以新發表的論文重新申請學位考試,並於隨後通過口試,於94年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本校之博士學位。論文計點審查會議紀錄及計點結果請詳附件二。」等語(見原處分卷第32頁),足見被告已明確告知原告其新發表的論文計點為四點,況原告對此部分計點,未曾向被告提出請求,縱其提出此項請求,亦非「依法申請」案件,且原告既已得悉新發表論文重新申請計點結果為四點,並已順利取得學位,即無再爭訟而浪費司法資源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54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