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 當事人台灣講談社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44號上 訴 人 台灣講談社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龍毓梅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9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54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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