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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36號

商標廢止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匯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加人
韓商‧恩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蘇儀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商‧恩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匯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3 月21日以「MPIO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滑鼠、鍵盤、音響喇叭、掃瞄器、數位照相機、網路音樂播放機(MP3 Player)」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957748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94年4 月12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5年6 月30日以中台廢字第940095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96年4 月3 日經訴字第0960606450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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