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印度商.大達太子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84號原 告 印度商.大達太子有限公司(TATA SONS LIMITED ) 代 表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之前手中華神龍科技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7 月12日以「大大TATA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電子黑板、晒圖機、影印機、點鈔機、捆鈔機、投影片、幻燈機、投影機、液晶投影機、防盜監視用電視攝影機及數位相機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原告於93年7 月30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後,系爭商標經被告於93年12月23日核准移轉登記予參加人。本件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6 月13日中台異字第93093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5年11月13日經訴字第0950618243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