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送達代收人
- 蔡文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有關宿舍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87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87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宿舍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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