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53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乙○○間因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文規定。是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法審判,而對於犯罪之追訴、處罰及執行等程序,則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為之。故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合先說明。
二、本件原告因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5號民事判決理由不當,起訴請求撤銷上開離婚判決,核屬私權關係爭執,並非公法上之爭議,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