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李得灶、黃秋鴻、林玫君
- 法定代理人甲○○、陳文宗
- 原告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087號原 告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則仁(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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