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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08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得灶黃秋鴻林玫君

原告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則仁(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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