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129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11日以「轉子之磁鐵環固定構造」(下稱系爭案)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5年9 月29日以(95)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5207928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經訴字第0960606647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