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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135號

免職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立杰劉錫賢林惠瑜

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
代表人
乙○○(署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免職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8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13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13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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