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84號原 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欣(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6 月12日判決(96年度訴字第228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第15頁第24行及判決正本第15頁第8行所載「 功能與特徵顯然相同」,應更正為「功能與特徵顯然不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