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85號
- 原告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送達代收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 表 人 丘欣(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判決(96年度訴字第228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第15頁第1行及判決正本第14頁第12行所載「功能與特徵顯然相同」,應更正為「功能與特徵顯然不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