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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93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周玫芳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8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29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8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6年10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29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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