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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9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蔡進田蕭忠仁李玉卿

抗告人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2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玉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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