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621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蔡進田李玉卿蕭忠仁

原告
日式寢具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6年5 月23日經訴字第096060683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等事項,經本院審判長以96年度訴字第2621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8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參照前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