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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678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周玫芳

上訴人
海隆水產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董事)住同上
上訴人
乙 ○

      丙○○

      丁○○

      戊○○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關於徵收補償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3 月26日96年度訴字第02678 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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