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678號
- 上訴人
- 海隆水產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董事)住同上
- 上訴人
- 乙 ○
丙○○
丁○○
戊○○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關於徵收補償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3 月26日96年度訴字第02678 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