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76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丁○○ 參 加 人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參加人)於94年3月4日檢 送「臺北市○○區○○段二小段679、679-1、680地號等3筆土地 (原勝利大廈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以下 稱更新案)向被告申請審議。嗣經被告依行為時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審查參加人擬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內容,並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都市設計聯席審議委員會94年10月14日聯席委員會議決議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有條件修正後同意通過。案經被告以95年8 月24日府都新字第09570894602 號函准予參加人所擬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後核定實施。原告以其為勝利大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不服更新案經被告核定實施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本院認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錫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