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7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故宮晶華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回饋金事件,對於民國97年5 月8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79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