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林文舟、闕銘富、許瑞助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富鉅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內政部、臺北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809號原 告 富鉅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為中崙市場拆除重建工程,需用臺北市○○區○○段3 小段81地號土地,面積0.0020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被告內政部以95年11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50178595號函核准徵收,交由參加人於95年11月13日以府地4字第09505696600號公告,以府地4字第09505696603號函通知各持分所有權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 判 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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