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809號
- 原告
- 富鉅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住同
- 參加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為中崙市場拆除重建工程,需用臺北市○○區○○段3 小段81地號土地,面積0.0020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被告內政部以95年11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50178595號函核准徵收,交由參加人於95年11月13日以府地4字第09505696600號公告,以府地4字第09505696603號函通知各持分所有權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 判 長法 官 林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