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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土地徵收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林文舟闕銘富許瑞助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富鉅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內政部臺北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809號原   告 富鉅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為中崙市場拆除重建工程,需用臺北市○○區○○段3 小段81地號土地,面積0.0020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被告內政部以95年11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50178595號函核准徵收,交由參加人於95年11月13日以府地4字第09505696600號公告,以府地4字第09505696603號函通知各持分所有權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 判 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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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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