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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809號

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文舟闕銘富許瑞助

原告
富鉅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
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為中崙市場拆除重建工程,需用臺北市○○區○○段3 小段81地號土地,面積0.0020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被告內政部以95年11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50178595號函核准徵收,交由參加人於95年11月13日以府地4字第09505696600號公告,以府地4字第09505696603號函通知各持分所有權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 判 長法 官 林文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許瑞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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