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828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瓊文

原告
上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丘欣(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96年8 月9 日提出於本院之行政訴訟起訴狀雖已表明原告為上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甲○○,惟查,本件有非由真正原告代表人起訴之情事,業據代表人甲○○否認提出或委託他人提出起訴狀,有原告代表人甲○○提出之原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及原告公司大小章印文及97年3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合法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是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