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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939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闕銘富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復為同上法條第3 項所明定。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12日以「晶片封裝基板電性接觸墊之電鍍鎳/ 金製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6959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第20條之1 及第71條第3 款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2月27日以(95)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5211523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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