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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林文舟陳鴻斌闕銘富
  •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乙○○

  • 原告
    甲○○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93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復為同上法條第3 項所明定。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12日以「晶片封裝基板電性接觸墊之電鍍鎳/ 金製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6959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第20條之1 及第71條第3 款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2月27日以(95)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5211523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孫 筱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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