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04號
- 原告
- 吉航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兼送達代收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肯力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肯力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7日以「落地型負壓式冷氣機」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於94年5 月11日公告並發給新型第M26446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肯力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2 月13日以(96)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6200997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6 月27日經訴字第096060696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