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04號原 告 吉航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兼送達代收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參 加 人 肯力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肯力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7日以「落地型負壓式冷氣機」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於94年5 月11日公告並發給新型第M26446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肯力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2 月13日以(96)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6200997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6 月27日經訴字第096060696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