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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1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李得灶林玫君林育如

原告
亞通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盧天麟(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院臺訴字第09500955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李應元,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盧天麟,茲由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真正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又無從命其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林育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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