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1號
- 原告
- 亞通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表人
- 盧天麟(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院臺訴字第09500955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李應元,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盧天麟,茲由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真正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又無從命其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